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分析下为什么不正确。
首先我们要搞明白什么是规则里边讲的“ 设计图示尺寸”。
桩比较特殊,也许施工的每一根桩的长度都不一样,但是我们要知道桩顶的设计标高是不变的,比如下图的桩顶位置。
最终成型的桩顶高度就必须在这个位置,这就是“图示设计桩顶标高”。
“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”在结算中可以这样理解,实际上就是“图示设计桩顶标高”至“实际施工桩底的标高”,“实际施工桩底的标高”一定要在表中记录表中载明,如下图所示:
明白了这个道理,我们再看看桩基施工记录表中有效桩长23.37m【C】=313.13m【A】-289.76【B】
那么我们在结算的时候就应该按照有效桩长23.37m结算。
也许施工单位就会有意见啦,那么我桩超灌高度的这部分怎么办?
桩超灌高度按照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结算时候不单独算的,已经包含在综合单价中。
一般在招标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会这样注明:
1.土壤级别:综合。
2.单桩长度、根数:长度综合、详设计图。
3.桩截面:桩径1000mm。
4.成孔方法:机械成孔。
5.混凝土强度等级:C40商品砼。
6.混凝土拌合料要求:达到设计要求,满足现行施工验收规范。
7.钢护筒由投标人自行考虑。
8.其他:桩超灌高度、泥浆运输等投标人自行考虑;需浇筑的水下砼投标人综合考虑,结算不做调整。
1.土壤级别:综合。
2.单桩长度、根数:长度综合、详设计图。
3.桩截面:桩径1000mm。
4.成孔方法:机械成孔。
5.混凝土强度等级:C40商品砼。
6.混凝土拌合料要求:达到设计要求,满足现行施工验收规范。
7.钢护筒由投标人自行考虑。
8.其他:桩超灌高度、泥浆运输等投标人自行考虑;需浇筑的水下砼投标人综合考虑,结算不做调整。
作者在编制招标清单的时候就会有类似这样写法, 避免结算的时候针对桩超灌高度的结算有争议。
有的施工单位还会说, (四川)定额规则 是这样的:
超灌高度按设计(无设计时按规范规定)的预留长度计算,设计或规范无要求时,干作业的旋挖钻孔灌注桩和采用水下灌注的人工挖孔桩按0.5m计算,泥浆护壁桩按1.0m计算。
作者多次强调,正规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,是以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结算,不是以定额规则来结算。有经验的投标人应该在投标时候就把超灌高度考虑到综合单价中。
有的施工单位没控制好标高就会导致超灌高度很大,同时浪费大量材料,凿桩的成本也会大大增大。
如上图,作者很遗憾告诉施工单位,超灌这部分钱自己认了吧。
桩基结算还有很多问题:
比如桩基检测费由承担?
桩基的钢筋如何计算?
桩基施工记录的数据真实性如何审核?
.......
比如桩基检测费由承担?
桩基的钢筋如何计算?
桩基施工记录的数据真实性如何审核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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欢迎大家一起来探讨。
*本文系粽子老师独家来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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